《三亚市公办学校(幼儿园)编外教师管理办法(试行)》自12月18日起施行。《办法》包括编外教师条件及审批实施程序、权利和义务、工资待遇及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内容,详情↓
三亚市公办学校(幼儿园)
编外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办学校编外教师(以下简称“编外教师”)的聘用与管理,保障和提高编外教师待遇,维护编外教师的合法权益,稳定编外教师队伍,优化教师队伍质量,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公办幼儿园、公办中小学、特殊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公办学校)编外教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教师,专指以下情况:
本办法所称编外教师主要是用于全市公办学校因在编教师产病假、支教、学科调整、优质教育均衡发展需求及在校生人数增加,但尚未及时补充编制产生的空缺教学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在保证教育教学需要的前提下,全市中小学编外教师数量控制在现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人数的25%内,全市幼儿园按照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两教一保”标准核定幼儿教师编制,未达核定编制标准的可通过编外教师配齐。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校的实际情况统筹调配,调配的依据主要是学校在编教师产假、病假、支教、学科调整及增加学位等诸多因素造成的空缺教学岗位数。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学校编外教师的总量进行严格控制。
第五条 编外教师的使用管理应遵循“按需设岗、严把质量、规范管理、严格考核、存优汰劣”的原则。
第二章 编外教师条件及审批实施程序
第六条 编外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段层次的学历、教师资格证书和执教科目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普通话等级证书;
(三)受聘到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须具备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到小学、幼儿园任教的,须具备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编外教师岗位核定、报批及聘用程序
(一)申报:符合编外教师条件,因工作需要编外教师的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两个月按实际需要向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所需的编外教师数量。原则上学期中途不得聘任编外教师。
(二)核定: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一校一核、额度控制、动态监管的原则予以审核,报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备案: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社和市财政部门备案后,将确定的编外教师使用计划数下达到各申报学校。
(四)招聘: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严格按照编外教师用人条件和招聘方案,通过公开招聘方式组织实施编外教师招聘工作。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招聘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派遣:招聘的编外教师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署合同,人事关系隶属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工作由市(区)教育人事部门协调需求学校统筹安排。
第三章 编外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编外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连续在我市公办学校任教满一学年以上的公开招聘的编外教师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健康体检、评优评先等活动;
(五)编外教师中连续考核优秀者,根据学校实际发展需求,可提任学校中层管理岗位的职务;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九条 编外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编外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和批评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章 编外教师的工资待遇及资金保障
第十条 编外教师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
(一)工资标准:编外教师工资坚持全市统一标准,市直属及各区编外教师工资标准参照我市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工资标准执行。新入职编外教师按见习期工资标准发放,工作满一年且考核合格的,专科学历按专技十三级岗位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标准执行,本科学历按专技十二级岗位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标准执行。
(二)工资发放及调整:各编外教师使用学校根据三亚市教师年度考核相关规定,将编外教师纳入本校教师年度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及时送交签约合作的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作为工资发放依据。编外教师工资的85%(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按月发放,其余的15%(奖励性绩效)按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不含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所收取的服务费)。编外教师考核合格后,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合格可正常晋升1个薪级工资,调整晋升薪级工资标准参照所在级别的专技岗位薪级工资,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社会保险: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要为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教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
(四)其他待遇:编外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体系,按照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进行考核,凡达到所在学校同档次在编在职教师职称晋升条件的,不占用公办学校的岗位职数,初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学校岗位比例和指标限制,享受与在编教师同等评职称权利。已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编外教师通过招聘成为在编教师后,其职称可以沿用。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招聘在编教师计划时,可以针对公办学校优秀编外教师单列指标,实行定向考核招聘。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对在边远贫困地区学校任教的编外教师发放边远贫困地区教师生活补助。
第十一条 资金保障
(一)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市(区)编外教师的政府购买计划及预算资金需求,提前报市(区)政府,并纳入市(区)财政预算,经批准后,市(区)财政局将所需资金列入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年度预算。预算资金下达后,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
(二)市直属公办学校编外教师人员经费(含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服务管理费)由市级财政统筹保障;各区所属公办中小学校编外教师经费(含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服务管理费)由区级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第五章 编外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编外教师的管理
(一)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编外教师的准入标准和建立编外教师人才储备库;
(二)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编外教师培训工作纳入市(区)级教师培训计划,对编外教师开展岗前业务培训和定期专项培训;
(三)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编外教师日常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需求和正常运行;
(四)编外教师使用学校负责编外教师在校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管理;
(五)编外教师的人事管理由签约的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负责。其负责保障编外教师的派遣入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奖励处罚、人员退出等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编外教师的考核
(一)编外教师使用学校对编外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编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三)考核结果是编外教师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编外教师考核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凡是违反师德相关规定的教师,当年考核不合格;
(五)编外教师如当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第二年即不续聘。
第六章 惩戒和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编外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服务的学校退回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猥亵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十五条 编外教师与用人学校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公开招聘的公办学校编外教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聘用且合同期未满的编外教师,如在合同期内继续留用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薪酬待遇。
第十八条 如已根据《海南省公办幼儿园人员总量管理办法(试行)》,享受公办幼儿园员额人员待遇的编外幼儿教师,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薪酬待遇。
第十九条 建议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8日。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后再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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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陈淑林
主编:陈 惜